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
十条至第
十二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
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
四十八条至第
五十一条;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
二十九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
二十四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
十二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