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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修订)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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