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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入股吉林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入股吉林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银监复[2008]518号)


吉林银行:

  你行《关于审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吉银发〔2008〕3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入股你行5亿股股份,占你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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