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情况的报告
(银监函[2008]341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8〕21号)的分工要求,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制定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快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问题
2006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大力支持下,银行业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各类投资者踊跃参与,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8年10月31日,已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7家,其中:村镇银行62家,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另有10家已批准筹建,今年底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有望达到100家以上。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5.8亿元,存款37.1亿元,贷款32.2亿元,其中向18858户农户发放贷款14.9亿元,向1554户小企业发放贷款17.4亿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在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解决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妥善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工商登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银监会积极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2008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会计制度等政策。2008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就建立农村金融长效扶持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联合调研,提出了对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统一纳入优惠范围。该意见拟于近期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正式组织实施。随着配套政策的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将得到一定优化。为认真总结近两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银监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并于2008年9月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请示》。目前,银监会正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意见,积极谋划明年扩大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