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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批复
(银监复[2008]335号)


浙商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浙商银行2008年第一期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请示》(浙商银发〔2008〕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展浙商银行第一期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浙商银行和对外经贸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行(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浙商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提资本。对外经贸信托应在信托设立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对发起机构监督的具体要求,明确与有关参与机构的职责划分。

  三、浙商银行和对外经贸信托在开办此项业务过程中,应将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集中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和技术体系以及作为内部信用增级的分层依据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应充分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存续期间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浙商银行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信用支持,则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计提资本,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五、浙商银行和对外经贸信托应将开办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风险问题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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