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了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2.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三、立案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需要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
需要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
(二)经批准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四、调查和审理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案件有权采取的措施和所应遵循的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三)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审理后,形成审理报告,报本派驻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处理
(一)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立案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二)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的,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意见。被处分人属于地方党委管理的,应当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