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纪律,加大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规范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执纪行为,现就适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
《条令》)第
六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调查案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一)驻在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批办的案件;
(二)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在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下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不便办理,或者由其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二、初步审查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开展初步审查时,除保密需要外,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与被调查人所在公安机关的派驻监察机构进行沟通,并可以与其联合开展调查。
(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先与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将有关情况通报驻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情况,介绍有关案情。因保密需要的,可以事后通报。必要时,可以提请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协助调查。
(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