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11〕3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今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范围为: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复已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区域类别包括产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现代服务区、旅游区等,申报具体条件包括区域产业规范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质量信用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详见《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申报数量
每个符合开展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通过检查考核,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域。
四、工作分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区域开展创建。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据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以出口企业为主的产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产业园区,制定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的意见,根据考核检查结论,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及《指导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部署、宣贯和动员工作。
(二)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7月份组织申报园区政府如实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组织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核检查,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综合提出意见并报省级“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四)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审核。国家质检总局于10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