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确认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等4个单位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45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南京市城市气象服务中心、宁波市气候中心和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等4个单位已经通过中国气象局的评审,被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现予以公布并颁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书》。
各确认书持有机构要积极拓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领域,每年至少完成2项以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要深入研究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流程,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含量,确保气候可行性论证质量;要切实稳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队伍,提升气候可行性论证人才素质。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管理,定期对确认书持有机构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上报年度总结。每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将组织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上年度工作进展、论证成果质量以及论证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较多和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专家评估仍不合格者,收回其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