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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农村医疗救助方面:一是在确保把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扩大覆盖面;二是针对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适当扩大救助病种;四是简化医疗救助手续和程序,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和购药。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一是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二是完善征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四是加强督查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一是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原则,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着力提高参保率;二是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地的新农合;三是计划用两年时间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四是加大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力度,继续扩大覆盖范围。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效推进。

  (一)健全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建议待国务院提请审议后加快这两部法律立法进程。同时,国务院将抓紧制定救灾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行政法规。到2020年,力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大资金投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消费者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努力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前,注意把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坚持事权财权统一,更加科学地划分事权财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保障责任。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协调协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法规多、工作环节多,需要切实加强协调协作。通过适当形式,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进互联、互动、互补,增强推进合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扶贫开发等之间的配套,形成梯次保障结构,提高整体保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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