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守法守规率;
(二)法制教育合格率;
(三)道德教育合格率;
(四)文化教育合格率;
(五)职业技术教育合格率;
(六)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
(七)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
(八)顽固犯转化率和危险犯的撤销率;
(九)出监罪犯评估率;
(十)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保障。
第五条 罪犯守法守规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0%以上为守法守规服刑人员。
2.标准界定。守法守规服刑人员,是指能够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在服刑期间没有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服刑人员。
第六条 法制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5%以上法律常识教育合格。
2.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全面的法律常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
3.标准界定。法律常识教育合格,是指参加规定的法律常识教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认罪悔罪是指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
第七条 道德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95%以上道德常识教育合格。
2.工作要求。对罪犯开展全面的道德常识教育。道德常识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道德、中华传统美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修养等。
3.标准界定。道德常识教育合格,是指参加道德常识教育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学习,考试成绩及格。
第八条 文化教育合格率(10分)
1.指标要求。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中,脱盲人员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
2.工作要求。对新入监罪犯进行文化程度测查,针对不同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对文盲罪犯,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开展义务教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3.标准界定。脱盲,是指文盲罪犯参加所有扫盲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应脱盲罪犯,是指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文盲罪犯。小学文化教育合格,是指小学教育应入学罪犯,参加所有小学文化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及格;小学教育应入学罪犯,是指未完成小学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