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司发通[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加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保证《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提高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监狱工作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将改造人放在工作第一位,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强化教育改造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推动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和《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2.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1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依据《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突出量化指标和保障措施,结合具体工作实施,客观评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水平。
第三条 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由监狱的上一级管理机关定期组织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评判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监狱领导班子、监狱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