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做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14日 署税函〔2011〕198号)
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海关应当主动了解本关区钢铁企业是否有兼并重组情况。对计划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有关海关减免税管理规定。同时明确提醒拟兼并重组钢铁企业,对其有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须按海关管理规定提前向有关海关报告,经海关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设备免税结转或补缴税款等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