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合发[2008]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现就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三)在下列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本《通知》所列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有正在处理或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3.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