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发【2009】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 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