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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有限的引导支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家政服务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任务分工、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有关政策,保证“家政服务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办实办好,在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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