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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29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营运资金周转趋紧,造成信贷资金需求单向攀升。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规避授信限制,开始采取借冒名贷款等方式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违规信贷风险明显加大。特别是在近期风险排查中,发现了大量贷款违规问题和多起伪造虚假客户资料、冒名进行贷款诈骗案件。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严防信贷风险,现就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如下:
  一、借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
  (一)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单个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一是实际用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情况下取得贷款。二是实际用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名章、家庭经济状况等资料)取得贷款。
  (二)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多个自然人名义,化整为零取得贷款,逃避贷款审批程序。
  (三)企业或村委会借用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个贷公用)。主要以企业法人代表、员工或村委会干部名义申请贷款,企业或村委会实际用款。
  (四)担保公司借用或伪造客户虚假资料,办理个人假按揭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由担保企业使用。
  (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职工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一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完成收息任务,变相或直接用贷款为客户垫付利息。二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等等。
  二、监管意见
  借冒名贷款的发生,主要反映了有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管理不力、贷款“三查”不落实、审批不尽职或故意逃避授权授信控制;少数管理人员和员工个人法律意识缺失,或丧失原则,或私欲膨胀,违法违规。但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上存在品种单一,手续繁杂,不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问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改善服务,确保稳健发展。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风险和案件防控工作,将风险管理纳入综合业绩考核,并提高权重。坚决防止重速度、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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