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处罚标准程序,严格案件责任追究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银监会将制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要按照银监会要求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和违规处罚办法,明确作案人、制约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以及业务管理和风险、合规、稽核等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经济、纪律处罚标准和程序,从制度上规范案件问责。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的案件,以及反复发生的同质同类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上追两级”和“双线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对损失金额百万元以上的责任性案件,县联社(农村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损失金额千万元以上的,地市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没有地市级管理机构的,要严肃追究省级管理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损失金额超亿元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实行案件监管挂钩政策。将案件防控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结合起来,凡损失百万元以上的责任性案件,依法取消相关理(董)事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暂停或停止案发机构有关业务,停止案发机构一定时间新的机构、业务准入事项,当年监管评级不得超过三级。
(五)有效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规范法人治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点,建立“结构简捷、形式灵活、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公司)治理模式,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班子的职责,完善各类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落实监事会对决策、经营管理的监督权,特别是落实对理(董)事长、高管人员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的监督,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员工结构。按照银监会《
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管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员工的文化、专业、年龄结构,实现机构、岗位和人员的优化配置。完善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员工考核评价办法,构筑员工个人成长、职业生涯渠道和良好环境,建立以德、能、勤、绩、廉为主的职务、职位晋升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不能简单把拉客户、拉业务作为安排职位、发放薪酬的依据,更不能“只见数字不见人”,从根本上解决激励行为的短期化问题。培育企业文化。积极培育适应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体现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以合规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将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贯彻落实到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当中,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
(六)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强化行为监督管理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突出以人为本,抓好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爱岗敬业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全员大培训,对理(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人员重点进行案件风险管理轮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员工重点进行应知应会的岗位规范、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制度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技能。银监会将组织各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编辑典型案例读本,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深入剖析案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建立员工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加强对高管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监督,密切关注员工经商、炒股、买彩票、不正常交友以及涉及“黄、赌、毒”等行为,及时纠正行为偏差。建立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办法,对用人不当导致出现案件风险的,要严肃追究用人失察责任。加强案防制度落实。认真落实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十个联动”、“八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和强制休假四项制度,彻底解决领导干部长期在一个单位,员工长期在一个岗位积酿案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