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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指导政策落实,项目区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将补贴农户、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供种价格等进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在农民身上。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供种结束后,各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种子质量抽检力度,严把种子质量关。各繁种单位要严格执行种子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田间检验、质量抽检、标签真实性认定等,确保种子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请各试点省(区)农业、财政部门于4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财两部备案。同时,认真做好试点总结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农业部种植业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表:
  2010年花生良种补贴面积和资金分配表

省份

生产用种补贴

繁种补贴

资金合计

(万元)

面积

(万亩)

资金

(万元)

面积

(万亩)

资金

(万元)

河北

300

3000

20

1000

4000

辽宁

220

2200

10

500

2700

吉林

100

1000

5

250

1250

江苏

100

1000

5

250

1250

安徽

130

1300

5

250

1550

江西

110

1100

5

250

1350

山东

620

6200

50

2500

8700

河南

720

7200

50

2500

9700

湖北

120

1200

10

500

1700

广东

200

2000

15

750

2750

广西

120

1200

5

250

1450

四川

200

2000

10

500

2500

青岛

60

600

10

500

1100

合计

3000

30000

200

10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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