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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 局、办、委):

  为加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兽医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负责,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指导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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