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2号)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