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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4、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平台。统一使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实现跨省和省内异地协助认证业务往来的电子渠道。各地可以选用远程登录(EXCEL或TXT)、嵌入式接入、前置系统接入方式,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与异地退管系统的衔接(具体内容见附件3)。

  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地址http://sitrb.mohrss:8070

  部级异地退管测试系统地址 http://sitrbtest.mohrss:8070

  5、部和省级统一建立异地协助认证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系人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地区间协助认证制度安排和重大事项。工作联系人负责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册,完成日常沟通协作。

  (二)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融入认证工作之中,努力做到方便、快捷,亲情化操作;对不同类型的认证对象,可根据需要尽可能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寓认证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服务领域,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逐步使认证对象实现从被动认证到主动认证的转变。

  (三)推广异地退管系统,应提倡多措并举和创新应用,要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多渠道、多方式地推动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利用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更为便捷有效的协助认证方式。

  三、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责任措施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好异地协助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系统建设应用指导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各级社保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异地协助认证工作。

  (二)各地在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启动之前,要积极推进系统建设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要求,做好全局规划设计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基层工作平台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申请数字证书,做好联调测试及系统接入工作。

  (三)各地在业务周期启动前应梳理确认在外地居住需委托协助认证的人员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异地居住人员数据库,并根据附件2的数据项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如行政区划代码、联系方式等。同时明确需本地完成协助认证工作的任务分解原则。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员的应用操作能力,确保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部里也将适时组织对异地退管系统应用工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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