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测绘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由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测绘主管部门设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必须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由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
测绘主管部门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互相质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的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笔录,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一并归档。
第六章 送 达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发部门或者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