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2009年01月01日以后至总局公布确定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期间(即2010年12月16日总局第149号公告发布时间),由省级或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定型能效测试,且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该型号锅炉定型能效测试。
(三)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锅炉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地区应按照《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见附件1)的要求落实测试工作。
经我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进行测试并出具的测试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了减少企业负担,除特殊情况并经我局同意外,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测试。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和推动锅炉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能效测试工作。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严格按《锅炉节能规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一)关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建设。
1.2010年11月,我局在《
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10]85号)中曾提出关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建设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加强本地区(指省级和副省级,下同)定型能效测试能力建设,对目前尚无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的部分地区,应当敦促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快能力建设,尽早达到要求条件。在获得总局确认之前,该行政区域内锅炉制造企业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照就近测试原则,暂由临近省份的定型能效测试机构或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 为加强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对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要求,完善测试装备和仪器,积极参加我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锅炉能效测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或相关标准(设计要求)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今年二、三季度,我局将组织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条件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测试机构,将通报批评或暂停其相应能效测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