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1]25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正)和《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1年第17号) ,现将2011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附件2、附件3;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文件,附件4)、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注册(拟注册)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至少应当包含2011年4月~6月的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0]623号)的要求,制备1份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并在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前,通过网络对拟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注册(网址http://www.cweun.gov.cn)。
2、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人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8)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9)监理单位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或晋升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已在该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可不提供第(6)款规定的资格证书和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在监理单位申请资质期间,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的应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还应同时提交1份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装订方式: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或二册。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五)申请人应同时通过水利部网站开通的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网址http://zwgk.mwr.gov.cn/xzsp/wssb)进行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数据仅需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的内容,但监理单位的申报数据以书面申请材料为准。
2011年版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二、时间安排和预审要求
2011年6月30日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水利部拟于2011年8月5日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专家评审,2011年9月2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11年9月16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截止2011年7月29日),应当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有关监理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保险等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更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文本申请材料请集中统一转报水利部,电子文档可全部压缩到1个文件发送到我部联系人电子信箱。
三、关于监理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监理单位名称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只提供本项资料)
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命或选举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1)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变更事项
监理单位详细地址、经济性质、电话号码、传真、邮政编码等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可在申请变更的文件中说明。
监理单位发生名称变更事项,需更换资质证书正副本;其他变更事项,可在资质证书副本进行变更。
各监理单位在本次申请增加、晋升专业资质或换证时,对与原证书不符的相关内容应当提出说明并附相应材料(已在原证书变更栏备注过的变更内容可不附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 熊 平、李春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 请 表
单 位 名 称
(盖章)
申请资质等级
专业:
等级:
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为企业法人首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增加、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资质等级证书的通用表格格式,可同时填写多个专业的申请内容。使用时请从水利部网站下载最新版本。
2、本表应当制作一式2份,申报时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1份。
3、封面和表10中,申请人应当签盖单位印章。
4、表1中,“企业注册地址”应当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企业注册地址不是通信地址的,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所有单位的通信地址必须是可以收到法律文书的地址;“现有监理资质等级”一栏填写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首次申请单位无需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填写单位的常用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企业,无需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一栏;“经济性质”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
5、表2、表3中应当是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