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听证会及意见陈述会。
2010年10月11日,应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就本案召开上下游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及其会员单位、天津顶峰淀粉开发有限公司派员出席了会议,并就马铃薯淀粉国内市场供应状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会后,双方进一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将双方书面材料送交贸易救济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评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八)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于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赴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就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向应诉公司进行了披露,并制作了披露的公开版本送交贸易救济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实地核查提交评论意见。
(九)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调查机关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披露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分别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一致,即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