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