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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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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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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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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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论
|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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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妆特字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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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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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件有效期
| 截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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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实际生产企业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
2.防晒产品,宣称SPF和/或PA防晒数值的,应注明其标签标识的SPF值和/或PA值。名称中已经注明的除外。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需要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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