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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08]166号)


  为建立和完善铁道部科研管理制度,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推进和谐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铁道部修订了《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前发《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31号)、《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31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00八年九月六日

  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铁道部科研管理制度,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推进和谐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部科研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具有全局意义的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内容。部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三条 部科研计划紧密围绕铁路改革、发展、运输和建设需求,以提高开放条件下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需求牵引、工程依托、项目引领、系统推进的原则,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铁路科技进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铁道部设立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管委会”),主管科技的副部长任主任委员,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科技司、财务司、计划司、办公厅、政法司、人事司、劳卫司、建设司、安监司、运输局、纪委(监察局)、信息办、审计中心、鉴定中心、工管中心为成员,负责部科研计划立项审查,并按部门职能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部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由科技、财务、计划司主管领导组成。

  科技司是部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部科研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技术审查、课题验收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评议和铁道部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评标、技术审查、课题验收和鉴定等有关工作。所聘专家应从铁道部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科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一)科技司根据铁路发展、改革、运输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提出科研重点研究方向,并发布《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有关单位可根据“指南”和铁路生产、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向科技司申报《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表》(见附件l)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技司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议和初选。对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对拟列入部科研计划的课题,根据需要委托铁道部认定的科技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

  (四)部科研计划报部管委会审查通过,经主管部长批准后下达执行。

  (五)部科研计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引导课题三类。

  重大课题主要支持对铁路产业技术升级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

  重点课题主要支持对铁路专业技术领域有促进作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引导课题主要支持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对重大和重点课题经费由铁道部全额或部分支持;引导课题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六)课题经费的确定总体上体现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预算管理、精打细算、分项核算,合理分担原则。

  对应用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和重要标准研究项目,实行系统规划,分步启动,分阶段立项的原则,由铁道部全额或部分资助科研经费。

  对软科学研究课题,实行总额控制,单项核算的原则,由铁道部全额或部分资助科研经费。

  对应用技术类科研课题,实行以企业投入为主,部重点资助的原则,由铁道部部分资助科研经费。

  对铁道部立项的重大工程和重大装备的科研课题,实行以工程概算为主,铁道部主要资助研究经费的原则,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审核确定科研经费。

  对铁道部立项的重大试验项目,实行试验经费据实支付的原则,由科技司会同财务司和鉴定中心审核确定科研经费。

  鼓励企业自筹经费开展科研开发工作,对符合铁路技术发展政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铁路行业技术进步的课题,可纳入铁道部科研开发计划,由企业自筹科研经费。

  (七)对确定需要招标的课题,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由科技司公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制订评标标准、受理投标文件、选聘专家、组织评标、公告评标结果,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八)部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部科研计划或《中标通知书》正式下达后,课题第一承担单位须在2个月内与科技司签订《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见附件3);铁道部为课题委托方(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开发方(乙方)。合同一经签订,课题即告成立。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与铁道部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甲方核备。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签订合同的课题,视为承担单位自动放弃,由科技司对课题进行调整。

  (九)部科研计划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对于涉及安全等方面急需立项的课题,经主管部领导同意后,由课题申请单位按课题申报程序提交课题申请。

  对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课题,由科技司会同财务司、计划司等有关部门对经费进行审核,纳入部科研计划课题管理;

  对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100万元的课题,由部管委会批准,纳入部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其中对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由科技司确认。允许课题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九条 部机关各部门及无独立的财会管理机构的部直属中心不得作为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承担课题,其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须经本单位批准。作为课题负责人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须经部管委会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领取课题费和其他劳务费。

第四章 课题实施

  第十条 部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司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见附件4),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为保障课题研究开发工作取得预期成果,对跨年度的在研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课题中期检查以课题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为主要检查内容,并结合铁路科技发展状况综合考查课题主要技术路线、方案、目标的正确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中期检查分为课题承担单位自查,科技司、财务司审查或组织专家会议审查三种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必要形式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编写课题自查综合评估报告(包括:上年度所承担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课题负责人负责提交课题阶段研究报告,填写《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5)。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及所形成的电子文档于每年2月10日以前报送成果办,由成果办汇总后报送科技司和财务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技司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课题限期整改通知,并暂停拨付科研经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阶段课题研究报告和课题自评估报告;

  2.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

  3.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

  4.擅自变更课题合同书主要内容;

  5.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对限期整改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司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属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同时将报告报财务司。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课题,将继续拨付科研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按规定终止合同,收回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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