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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注:“-”表示空缺。

  2.2.2 空间管制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镇(乡)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镇(乡)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禁建区、限建区的划定参照表2执行。
  表2 镇(乡)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

要素

序号

要素大类

具体要素

空间管制分区

禁建区

限建区

地质

1

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

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及较好地区

2

地震风险

活动断裂带

3

水土流失防治

25度以上陡坡地区

泥石流危害沟谷

危害严重、较严重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山前生态保护区

4

地质灾害

泥石流、砂土液化等危险区

地面沉降危害区

危害较大区、危害中等区

地裂缝危害区

所在地

两侧500米范围内

崩塌、滑坡、塌陷等危险区

5

地质遗迹与矿产保护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

矿产资源保护

水系

6

河湖湿地

河湖水体、水滨保护地带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7

水源保护

地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

核心区

防护区、补给区

8

地下水超采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严重超采区

地下水一般超采及未超采区

9

洪涝调蓄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

超标洪水低风险区、相对安全区和洪水泛区

蓄滞洪区

绿地

10

绿化保护

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

实验区

风景名胜区

特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森林公园、名胜古迹区林地、纪念林地、绿色通道

生态公益林地

重点生态公益林

一般生态公益林

种子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

农地

11

农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田

环境

12

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防护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防护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防护区

集中污水处理厂防护区

13

民用电磁辐射设施防护

变电站防护区

110kv以上变电站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保护区

控制发展区

移动通信基站防护区、微波通道电磁辐射防护区

14

市政基础设施防护

高压走廊防护区

110kv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护区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防护区

安全防护一级区

安全防护二级区

15

噪声污染防护

高速公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两侧各100米范围

铁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两侧各350米范围

机场噪声防护区

沿跑道方向距跑道两端各1~3千米,垂直于跑道方向距离跑道两侧边缘各0.5~1千米范围

文物

16

文物保护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

文保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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