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地震国家标准和地震行业标准在地震行业内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地震仪器、设备及相关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物上标明。
禁止无产品标准、不符合地震标准的仪器、设备及相关产品在地震行业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防震减灾技术或者进口地震仪器产品,应当进行地震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出口地震仪器产品或者技术,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技术专项和重大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等与现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经政策法规司组织地震标准化审查后实施。
对于尚无地震国家标准或地震行业标准可以遵循的重要技术内容,应当设立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项目,并向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震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产品生产、使用、流通等环节中标准的遵守情况;
(二)防震减灾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活动中标准的遵守情况;
(三)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中标准的遵守情况;
(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中标准的遵守情况;
(五)地震地方标准和地震企业标准的备案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协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凡采用地震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地震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地震地方标准或者地震企业标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受理该标准备案的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协同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机构或者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