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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省级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或者联合申请承担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下达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地震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地震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制修订地震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标准的程序规定进行。

  对于急需地震标准的制修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快速标准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会同参与单位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编制组),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项目任务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政策法规司审定后启动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为标准编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震标委会秘书处应当为标准编制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将地震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地震标委会秘书处。

  地震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后,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组织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应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修改完善标准稿后,将地震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地震标委会秘书处。

第五章 标准审查与发布

  第三十条 地震国家标准、地震行业标准必须经地震标委会技术审查后才能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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