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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研究提出地震标准发展战略和规划、地震标准体系、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二)负责地震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地震标准的解释工作;

  (三)承办地震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震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协助组织地震标准的宣传贯彻;

  (五)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六)开展地震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

  (七)对地震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八)建立和管理地震标准工作档案;

  (九)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地震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中国地震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地震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地震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和内部运行管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地震标准化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震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有关领域地震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局)和市县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管理本地区的地震标准化工作,配合地方有关部门推进地方地震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地震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地震地方标准;

  (二)开展地震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

  (三)提出地震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四)承担或者参与地震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和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地区地震标准化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地震标准化工作,开展地震标准研究,承担或者参与地震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

第三章 标准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防震减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震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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