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震法发[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地震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推进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活动有序、有效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标准的编制、审查与发布、实施与监督等地震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地震标准包括:地震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下简称地震国家标准、地震行业标准、地震地方标准、地震企业标准)。
第四条 地震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地震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地震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地震标准化体系,组织制定、实施地震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地震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地震标准研究应当纳入有关地震科技研究计划和专项计划。地震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应当纳入防震减灾技术业务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