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具体承诺
| 1.香港银行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内地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2.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3.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4.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对内地港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⑥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 具体承诺
| 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同意适时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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