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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5.双方将进一步密切有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
  6.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姜增伟                 曾俊华
    (签字)                (签字)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2.对上述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3.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4.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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