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明确规划范围内各类区划的用地性质现状,对鱼塘、农田、居住、工业等用地性质的调整应提出充分、必要的依据;城内现有建筑应分期迁出保护范围,并明确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确需保留的建筑应明确其使用功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农田建议保留原有用地性质,并提出相应建设控制要求,应严格控制城内外耕地增长,现有耕地可逐步调整为生态园。
(八)应结合保护展示需求提出对考古工作的规划要求。应通过考古勘探查明重要地下遗存分布情况,加强对遗址的布局、范围、内涵等方面的研究,作为蒲州故城整体保护的依据。考古工作计划应结合规划要求和科研需要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进行编制,另行报批。
(九)规划期限与规划分期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分期规划内容应与相关地方规划相协调,并与保护规划中提出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相统一。
(十)应依照《
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词、审批程序和术语、文字,做到准确、严谨、规范。补充遗存分布、遗址考古现状及埋深、用地性质现状等必要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报我局备案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文物保护与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