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此表,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确定为督办案件。
3.“督办责任部门”填写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具体督办事项的部门。
4.“督办责任人员”填写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具体督办事项的人员。
5.需要多个地区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督办案件,督办机关应当在本审批表中的“承办机关”栏中分别注明“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2.×××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税督〔 〕 号
关于××案件的督办函
:
我局决定将
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办,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于
年
月
日前报告我局。本案请于
年
月
日前查明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在结案前每
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机关:
督办人员:
联系电话:
附送材料: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督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将列为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交下级税务局查处,或者对下级税务局报请督办的案件进行确认时使用。
3.“我局决定将
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横线处填写督办查处的案件名称。
4.“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的规定编写;若尚未形成案件编号可暂不填写。
5.本督办函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
6.本督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3.×××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税撤督〔 〕 号
关于撤销××案件督办的函
:
鉴于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撤销督办。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撤销督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决定撤销督办,并通知承办机关时使用。
3.“鉴于
”横线处填写撤销督办的原因。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撤销督办后需要承办机关办理的相关事项。如:要求承办机关继续依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案件等。
5.本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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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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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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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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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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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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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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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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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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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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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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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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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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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报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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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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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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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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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报告后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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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报告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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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联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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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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