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以及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等资料复印件的,应当附列。
第十九条 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承办机关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稽查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30日印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5.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申请
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批复
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申请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批复
10.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申请
1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批复
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申请
1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批复
1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
1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1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1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
1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督办编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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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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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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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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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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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及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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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责任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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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办
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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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
| 主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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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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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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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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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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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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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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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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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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