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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172号)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核电阀门生产车间进行搬迁的申请》(大高〔2010〕023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自行开展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的高温拉伸试验项目,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3号)中关于高温拉伸试验的外协项目。

  你公司须在核级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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