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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同日,调查机关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立案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9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90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时间内,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国际国内市场的乙醇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8日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产业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2号)。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年12月11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3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4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45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递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和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① 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0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② 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1号)。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上下游企业陈述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③ 听取国外(地区)生产者意见陈述
  2010年6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并于2010年7月7日听取了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7月24日、8月5日和8月23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一)》(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二)》(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二)》)、《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三)》(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三)》)及《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拜会补充材料(四)》(以下称《拜会补充材料(四)》)。
  (4)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答卷评论意见》)。
  2010年8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台湾东联相关拜会补充材料的评论意见》(以下称《拜会评论意见》)。
  (5)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2号)。2010年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6)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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