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分建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有能力、有意愿自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采用统规分建方式进行住房重建,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00公顷(包括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用地100公顷),同时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36.5公顷。
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安排恢复重建项目,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河道堤防用地的整理。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与河道疏浚清障相结合,做好峰迭新区建设用地平整处理。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抓紧开展泥石流冲毁、水淹严重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做好县城道路改造等市政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县城、峰迭新区和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的城镇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对自愿到其他县市落户的群众,对其购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要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专栏3 城镇居民住房
|
建设类型
| 新 建
| 维修加固(户数)
|
户数
| 面积(平方米)
|
恢复重建
| 2665
| 213200
| 1221
|
避让搬迁
| 41
| 3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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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706
| 216480
| 1221
|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建设,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与城镇居民住房统筹规划建设。做好避让搬迁区和重建中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
建设类型 | 新 建 | 维修加固(户数) |
户 数 | 面积(平方米) |
恢复重建 | 1435 | 114800 | 654 |
避让搬迁 | 388 | 31040 | - |
合 计 | 1823 | 145840 | 654 |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