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262号)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请示》(安信保险〔2010〕16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安信农险)(审-保证)〔2010〕(主)1号。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住宅类)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与本保险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建筑开发商同时是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清单列明的投保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一)地基产生超出设计标准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二)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发生倾斜、倒塌;
(三)主体承重结构变形、裂缝、破损、断裂;
(四)雨蓬、阳台、挑檐等悬挑结构塌落或出现变形、裂缝、破损、断裂;
(五)屋面、外墙面、窗户渗漏,或卫生间、厨房下水道的渗漏;
(六)进户户门翘裂;
(七)电气管线损坏,或给排水管道破损;
(八)供水供热管道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