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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八、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通知规定之外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并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追加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跟踪措施等。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解除锁定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相关承诺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十、本通知所称时间均含本数。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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