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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扩大直销区域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扩大直销区域的批复》的通知
(办字[2009]17号 2009年3月4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河南、山东、浙江、海南、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同意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扩大直销区域的批复》(商资批[2008]861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扩大直销区域的批复》(商资批[2008]1369号)转去。商务部已同意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山东、浙江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在经核准区/县从事直销业务;同意宝健 (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河北、河南、天津、海南、黑龙江省(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完成服务网点备案后,在经核准、备案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直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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