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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虎门港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立沙油品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虎门港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立沙油品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9年3月31日 发改基础〔2009〕720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核准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立沙油品储运码头项目的请示》(粤发改交〔2008〕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珠江三角洲地区成品油市场需求,提高油品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项目产品运输,同意建设虎门港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立沙油品码头工程。

  项目单位为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东莞市立沙岛。

  三、项目主要建设5万吨级和5000吨级成品油泊位各1个(码头水工结构均按靠泊8万吨级船舶设计),码头内侧按靠泊3个1000吨级泊位设计预留,以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为720万吨,其中接卸能力430万吨、装船能力290万吨,码头长度为432米。

  四、项目总投资约2738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5 %,为9583万元,由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投资17797万元利用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加强项目运营投产后的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中海石油炼化东莞油品储运有限公司立沙油品储运码头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08〕296号)、原环保总局《关于东莞立沙油品储运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419号)、国家海洋局《关于立沙油品储运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08〕327号)、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关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立沙油品储运项目码头规划的复函》(东规函〔2007〕135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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