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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4:
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配合招生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3.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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