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立研究会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研究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十名以上中国法学会理事联名,也可以向中国法学会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交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理事联名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内容,应当包括:
建议设立的酝酿过程;
建议设立的理由;
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研究会的组织规程草案;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顾问的建议人选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后,应当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并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民主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研究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名称、研究范围相同的;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研究会换届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在届满前完成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特殊情况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实行任期制。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职的时间由研究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研究会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人选作为常务理事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
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作为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常务理事会协商不一致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届中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