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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十一条 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研究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研究会理事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副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应事先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三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
  会长为该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知名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实际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实际需要和新兴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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