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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三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 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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